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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6-02-24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8493 【打印】 【关闭】 【刷新】

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需赔偿

【案情】

201210月,李某在道路旁建房,运了十几方沙将道路占了一大半。后来,由于沙子堆放下滑,整个路面都被遗撒的沙子覆盖。某日,王某骑着二轮摩托路过该道路,由于沙子打滑连人带车摔倒,导致李某受伤共用去医药费3万余元,修理摩托车600余元。王某向李某主张赔偿遭拒。

 

【分析】

李某将沙子堆放在道路上,影响道路的通行,危害公共安全是毋庸置疑的。本案由于李某堆放的沙子遗撒占据了道路,使得路面变窄打滑,最后导致王某连人带车受损的后果。对于李某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导致王某受损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析。首先,李某在公共场所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对王某的损失存在过错;第二,李某占据道路进行非交通活动(施工作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未到位,存在过错;第三、李某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妨碍他人通行,是造成李某的损害主要原因。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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