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后所得赔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时候王某妻子刘某与肇事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了总共58万元死亡赔偿金。刘某为该款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另外一半是王某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和儿女、王某的父母共同继承。王某的父母认为该款不属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为此,王某的妻子和父母为该款的分配发生争议。
[分析]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从约定,包括对婚前各自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如果夫妻对婚后财产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除法律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专属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针对王某的生命权实施侵害导致其死亡所进行的一种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王某死亡获得的该58万元赔偿金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死亡后,该财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生前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王某又未立有有效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该58万元的赔偿金应作为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