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谁担责?
【案情】
李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到用人单位办理了入职手续,并且在用人单位工作了近一年。2011年10月的某天,李某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住院90多天,发生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病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用人单位不仅垫付了该劳动者所有的医疗费,还按照伤残等级向劳动者一次性赔偿了4万余元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上述费用后,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但是工伤保险部门告知用人单位因登记的员工和实际发生工伤的员工信息不一致,拒绝了该用人单位的工伤理赔请求。后经用人单位查明,工伤登记的员工和实际发生工伤的员工的却确不是同一人。
【分析}】
不管劳动者基于什么目的或者由于什么原因,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的规定,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虽不是李某的名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也没有李某的名字,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我认为应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来对待,只要劳动者被确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不予赔付的情况下,所有与工伤有关的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