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季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但是张某对季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主张分配,理由是她和季某共同偿还了债务。为此,双方各不相让。
[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可见,季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张某在离婚时是无权主张分割,但是如果婚后是双方共同还贷的话,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期间该房屋相应增值的话,该增值部分又没有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该增值部分进行分割。